为保证钢炉设备安全、经济运行,防止锅炉设备的结垢和腐蚀,保证蒸汽品质,延长锅炉使用寿命,国家标准《工业锅炉水质》(GBl576—2001)对锅炉水质做出了明确规定,锅炉操作人员在工作中必须严格执行。
《工业锅炉水质》标准,适用于额定出口蒸汽压力小于或等于2.5兆帕(MPa),以水为介质的固定式蒸汽锅炉和汽水两用锅炉,也适用于以水为介质的固定式承压热水锅炉和常压热水锅炉。
1.蒸汽锅炉和汽水两用锅炉的给水一般应采用锅外化学水处理,水质应符合表7—3的规定。

注:①硬度[毫摩/升(mmolfL)]的基本单元为c(1/2Ca2+、 1/2Mg2+),下同。
②碱度[毫摩/升(mmol/L)]的基本单元为c(OH-、 1/2CO2-3、 HC0-3),下同。
对蒸汽品质要求不高,且不带过热器的锅炉,使用单位在报当地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同意后,碱度指标上限值可适当放宽。
③当锅炉额定蒸发量大于等于6吨/时(L/h)时应除氧,额定蒸发量小于6吨/时(t/h)的锅炉如发现局部腐蚀时,给水应采取除氧措施,对于供汽轮机用汽的锅炉给水含氧量应小于等于0.05毫克/升 (mg/L)。
④如测定溶解固形物有困难时,可采用测定电导率或氯离子(Cl-)的方法来间接控制,但溶解固形物与电导率或与氯离子(Cl-)的比值关系应根据试验确定。并应定期复试和修正此比值关系。
⑤全焊接结构锅炉相对碱度可不控制。
⑥仅限燃油、燃气锅炉。
2.额定蒸发量小于等于2吨/时(t/h),且额定蒸汽压力小于等于1.0兆帕(MPa)的蒸汽锅炉和汽水两用锅炉(如对汽、水品质无特殊要求)也可采用锅内加药处理,但必须对锅炉的结垢、腐蚀和水质加强监督,认真做好加药、排污和清洗工作,其水质应符合表7—4的规定。
表7—4 蒸汽锅炉和汽水两用锅炉水质标准
项 目 | 给水 | 锅水 |
悬浮物[毫克/升(mg/L)] | ≤20 | |
总硬度[毫摩/升(mmol/L)] | ≤4 | |
总碱度[毫摩/升(mmoL/L)] | 8~26 | |
pH(25℃) | ≥7 | 1O~12 |
溶解固形物[毫克/升(mg/L)] | <5 000 |
表7—5 热水锅炉水质标准
项 目 | 锅内加药处理 | 锅外化学处理 | ||
给水 | 锅水 | 给水 | 锅水 | 悬浮物[毫克/升(mg/L)] | ≤20 | ≤5 |
总硬度[毫摩/升(mmol/L)] | ≤6 | ≤0.6 | ||
pH(25℃)① | ≥7 | 10~12 | ≥7 | 10~12 |
溶解氧[毫克/升(mg/L)]② | ≤0.1 | |||
含油量[毫克/升(m/L)] | ≤2 | ≤2 |
②额定功率大于等于4.2兆瓦(MW)的承压热水锅炉给水应除氧,额定功率小于4.2兆瓦(Mw)的承压热水锅炉和常压热水锅炉给水应尽量除氧。
4.直流(贯流)锅炉给水应采用锅外化学水处理,其水质按表7—1中额定蒸汽压力为大于1.6兆帕(MPa)、小于等于2.5兆帕(MPa)的标准执行。
5.余热锅炉及电热锅炉的水质指标应符合同类型、同参数锅炉的要求。
二、水质调整操作
锅炉运行中,进入锅内的水含有一定的杂质,随着锅水不断蒸发浓缩,锅水中的杂质含量会越来越高,当它们的量超过一定限度(允许值)时,会造成蒸汽品质恶化、锅炉结垢、受热面管子堵塞、水循环破坏、锅炉受热面腐蚀,严重危及锅炉安全运行。因此,在锅炉运行过程中,必须对锅水进行监督检测,使其水质指标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
对于小型锅炉的锅内水处理主要是控制锅水中的碱度和溶解固形物。
1.锅水碱度的调整
(1)影响锅水碱度发生变化的因素
1)未按规定的数量加药。
2)配置的软水剂不正确。
3)选用软水剂种类有误。
4)给水水质发生了变化。
5)排污量不准确。
6)取样方法或化验数据有误。
(2)调整方法
1)当碱度增高时,应加大连续排污量。如果没有连续排污装置,应采用定期排污排出部分碱度大的锅水,补充部分水。
2)当碱度降低时,可在补充水中适当加大投药量,减少连续排污量,停止定期排污。
2.锅水溶解固形物的调整
(1)影响锅水溶解固形物的因素
1)未按规定的时间和排污量进行排污。
2)有炉外化学处理时,离子交换剂冲洗不彻底使残余再生液带入锅内。
3)给水水质发生变化。
4)取样方法或化验数据有误。
(2)锅水溶解固形物超标时的调整方法
1)通过排污的方法进行调整,即开大排污阀连续排污。
2)调整定期排污阀开启的次数及时问,降低锅水溶解固形物。
TAG: 锅炉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