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一篇 | 下一篇

买房买车消费者要慎签合同

        随着生活水平日益提高。购车买房的人逐渐增加。购车买房过程中的纠纷也随之增多,消保委在受理消费者此类投诉案件中发现,有消费者购车买房时与经营者签定合同,由于没有认真看清合同内容,草率签约,事后一旦有纠纷,自己的权益往往得不到有效保护。而有的消费者认真填写合同,当权益受到损害时,由于合同条款清楚,解决起来也容易。
        例如,消费者叶某,向消保委投诉称,向某某房地产公司购买的一间商业用房,每平方米7000元,实际使用面积与产权证上登记的面积相差1.3平方米,与房地产公司协商退回0.65平方米,余下的0.65平方米该公司不退。消保委受理后,经实地测量面积少了0.5547平方米,经调解,房地产公司一次性向叶某支付短缺面积差额计人民币3878 元。
        而朱某等人就没有这样幸运了。他们向消保委投诉称,2007年从房地产公司购买了一套商品房,怀疑面积有短缺,但由于他们与开发商签订的合同中只有建筑面积,有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而最重要的套内建筑面积却是空白的,不知是房地产开发公司忘记还是有意不写。这样一来,消保委也就无法解决了。
        在购买汽车时也会碰到类似问题。消费者周某与某汽车销售公司签订了一份“汽车销售合同”,根据合同的约定,周某购买一辆小轿车,车价款为10.28万元,车到提货。周某向某汽车销售公司支付5000元的现金,可是过了十几天仍不见车的踪影。周某多次与汽车销售公司交涉,均无结果,万般无奈之下,到消保委投诉,要求赔偿违约责任,押金双倍返还。消保委查看了周某提供的汽车销售合同和收款收据,认为如根据汽车销售合同的条款,此事难以解决。原因如下:1.这是一份汽车销售公司自制的格式合同,有利于公司方的内容都写上,如按合同规定,消保委无权解决此类投诉,双方只有到法院去打官司。2.周某付给汽车销售公司的5000元。周某说是定金,而公司提供的发票写的是预付款,到底是“定金”还是“预付款”,这是两个完全不同性质的概念。
        什么是预付款?预付款是预先交的款,它是一种支付手段,其目的是解决合同一方周转资金短缺。预付款不具有担保债务的履行作用,也不能证明合同的成立。如收受预付款一方违约,只须返还所收款项,而无须双倍返还。此外,法律对预付款的使用有严格规定,当事人不得任意在合同往来中预付款项,而对定金则无此限制。
        什么是定金?定金是指为担保合同债权的实现,双方当事人通过书面约定,由一方当事人向对方预先支付一定数额的金钱作为担保的方式。单从担保的角度看,定金主要有以下法律特征:
        1,定金担保是有惩罚性的,《担保法》第八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预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其中“无权要求返还定金和双倍返还定金”的规定都是定金担保的惩罚性的具体表现。
        2.定金担保的主体具有特定性。即债务人只能自己为自己提供债务的定金担保。这种担保方式较为便捷,较为有效。
        3.定金担保的标的物具有特定性,即法律规定为金钱的偿付。
        4.定金担保有最高限额的规定。《担保法》第九十一条规定,“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担保法>解释》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的定金数额超过主合同标的额20%的,超过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
        5.定金具有双向担保功能,这是定金担保优于其他担保方式的突出特点,尽管只是一方当事人为一定金钱的给付行为,但定金担保可以约束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违约,均可适用定金罚则。
        6.定金担保适用范围仅限于合同之债务,而不适用于其他债务的担保或者作为反担保,而且多为合同双方当事人无法同时履行而仅能先后分别履行债务的情形,一般给付定金的一方应为依约承担金钱支付义务的一方。
        此外,在商品交易活动中,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经常会使用到订金这个概念。目前没有明确的法律对订金加以规定,但订金在日常经济活动中却被广泛采用。但订金只是一个习惯用语,而非法律概念。订金的交付应当理解为预付款的交付,目的不外乎解决收受订金的一方的资金周转短缺,从而增强其履约能力。其与定金最本质的区别在于,订金不具备债务的担保性质,收受订金的一方违约,只需返还所收受的订金即可,而无需双倍偿付。
        因此,消费者在购车买房时要认真审查合同内容,特别是容易引起争议的内容一定要看清,以免在发生纠纷时无法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