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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让手机短信成为有效证据

        手机短信常常是解决纠纷的重要证据。那么,如何让手机短信成为有效证据呢?
        一、把握性质牢记固定的重要性。证据是指依法收集的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资料。《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规定,证据有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七类。其中,书证是用文字、符号、图画等所表达的内容来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物品。《合同法》第十一条规定,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电子签名法》第二条规定,数据电文是以电子、光学、磁或者类似手段生成、发送、接收或储存的信息。所以,手机短信属书证。但又因存储容量及不当操作,可能会自动或人为删除,且事后难以重现。因而,无论是在收集时、诉讼前或诉讼中,牢记固定并妥善保管手机短信是非常重要的。
        二、手机短信及时申请依法公证保全。证据保全公证是指公证机关对于与申请人权益有关的日后可能灭失或难以取得的证据依法进行收存和固定,以保持证据的真实性和证明力的活动。《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行为、法律事实和文书,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最高院《关于适用 (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十五条规定,已为有效公证书所证明的事实,当事人无需举证。所以,在诉讼之前,可请公证机关去取证并作出公证文书,以有效防止证据丢失。这样不仅会快捷地固定证据,更会使证据效力大大增强,被采信的可能性大大提高。
        三、申请法院采取保全措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八条规定,书证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原件或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交复制品、照片、副本、节录本。同时,《电子签名法》第五条规定,能够有效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供随时调取查用;能够可靠地保证自最终形成时起,内容保持完整、未被更改的数据电文,视为满足法律、法规规定的原件形式要求。要让短信成为有效证据,就要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四条,在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诉讼参加人可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法院也可主动采取保全措施的规定,申请法院保全。这样,根据最高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法院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采取查封、扣押、拍照、录音、录像、复制、鉴定、勘验、制作笔录等方法,进行证据保全。如对文字短信制作笔录,对彩信进行拍照或与电脑联机打印,将短信的内容固定下来。
        四、请服务商提供证据证明。《电子签名法》第六条规定,三种条件下的数据电文视为满足法律、法规规定的文件保存要求。一能够有效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供随时调取查用;二数据电文的格式与其生成、发送或接收时格式相同,或者格式不同但是能够准确表现原来生成、发送或接收的内容;三是能够识别数据电文的发件人、收件人及发送、接收的时间。所以,还可以通过电信网络服务商取得关于短信收发时间、主要内容的证明及相关历史记录清单,在庭审时与原手机一起出示。
        五、收集相互印证的关联证据。根据《电子签名法》第八条规定,审查数据电文作为证据的真实性,应当考虑以下因素:生成、储存或者传递数据电文方法的可靠性;保持内容完整性方法的可靠性;用以鉴别发件人方法的可靠性。因此,要让短信成为定案依据,还要收集能够证明短信来源、有无修改伪造、与主张权益之间的关系、与所证事实联系等证据。如收到信短后告之他人取得人证,收到短信后进行摄像并将影像资料刻成光盘。有了相关联的证据佐证,短信证据证明力会进一步提高。